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依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金管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校园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主任)、书记组成。
第四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咨询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创业教育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基本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编写适合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收集整理创业校友材料,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创业。
第七条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不定期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业讲座。
第八条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第九条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校内创业基地和校外创业基地。校内创业基地是指南门一条街的创业基地以及新建校内其它创业基地、教学院部创新创业基地,校外创业基地是指学校与荆门高新区、荆门市创业园等合作共建的大学生创业基地。
第十一条入驻条件与申请流程
(一)入驻条件
1、我校大学生申请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团队成员以本校在校生为主。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2、我校大学生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为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团队成员以本校毕业生为主。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符合校外创业基地主管部门入驻条件要求。
3、在校学生项目(含创业大赛,机械设计、数学模型等大赛项目)已经被学校立项为校级创新创业项目的,优先批准入驻。
4、校外企业(或企业的研发、产品展示部门)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必须符合学校专业集群建设、双学院建设以及相关教学院部的实践教学需要,必须向在校生提供实习工位或科研助理岗位。
5、我校教师的科研项目、产品中试等需要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必须有项目团队,必须向在校生提供科研助手岗位。
6、我校优秀毕业生、校友创办的企业,符合学校专业集群建设、双学院建设以及相关教学院部的实践教学需要,能向在校生提供实习工位或科研助理岗位的优先安排入驻。
(二)申报流程
1、申请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校内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撰写创业或项目计划书。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初审、创业园管委会组织答辩后,签订入驻承诺书。
2、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校外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撰写商业计划书。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初审、校外创业基地审批后,签署入驻协议。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经营管理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一)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签署入驻合同;
(二)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创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生经营亏损或法律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考核评比。创业企业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半年度经营报告》,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中旬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四)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五)主动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活动。
(六)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管好学校配备的办公设备。
(七)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内创业基地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入驻企业退出创业基地:
(一)协议期满的;
(二)在校大学生入驻的企业(实体企业或模拟企业)企业负责人毕业的;
(三)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六)场所利用率低,长期占房不经营的;
(七)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的;
(八)其它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
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除服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管理外,还需遵守基地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入驻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优惠政策
(一)免费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免收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二)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四)优先享受创业资金扶持;
(五)协助申报各种创业扶持基金;
(六)提供创业见习岗位;
第五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该基金是支持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创新人才的专项资金。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创业基金进行以下管理:
(一)负责基金的申报、评审、发放、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二)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
第十七条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学校专项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创业基地获得的上级拨款;
(四)创业基金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未满一年的本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2、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二)支持方式
1、以无偿资助和无息借款资助两种方式,支持已注册并成功运营三个月以上的实体企业;
2、校级立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3、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助;
4、创业基地办公设备、设施的购买;支付校外创业基地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创业基金资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1、《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报表》;
2、商业计划书;
3、其它相关支撑材料(如会计报表、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的复印件,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
(二)审批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团评审通过,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与基金使用监督
(一)创业基金使用人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后,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批准核销。
(三)对于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成立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该俱乐部是在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创新创业文化交流活动和创业项目孵化的学生社团组织,主要任务是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培养创新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俱乐部理事会成员均由在校生担任,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入驻学校创业基地企业负责人和校级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要求加入俱乐部。
第二十四条 主要活动内容
1、完成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完成荆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会员参加与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活动,建立与外校结对交流机制;
4、举办创业沙龙,做到每月有主题,每周有活动,每天有交流;
5、组织开展和参加各级各类创业实践及竞赛活动;
6、协助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做好大学生创业工作;
第七章 创业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为重点,孵化和培育创业项目,提高学生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在校内外创办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毕业两年以内的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应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各教学院部做好备案项目的跟踪辅导工作,组织专家和创业导师定期走访,帮助创业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价,对经营情况好、市场前景大的项目予以重点帮扶、支持和推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及规定同时废止。